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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种出口單據的制作
来自: 作者:匿名 发布时间:2007-9-12 18:21:55

幾种出口單據的制作
制作出口單据
A.匯票
國際貿易中,主要使用的是跟單匯票,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証。制作匯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。
出票條款。信用証名下的匯票,應填寫出票條款。包括:開証行名稱,信用証號碼和開証日期。
匯票金額。托收項下匯票金額應与發票一致。若采用部分托收、部分信用証方式結算,則兩張匯票金額各按規定填寫,兩者之和等于發票金額。信用証項下的匯票,若信用証沒有規定,則應与發票金額一致。若信用証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的百分之几,則按規定填寫。這一做法,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間商報价,發票按含佣价制作,開証行在付款時代扣佣金的情況。
付款人名稱。托收方式的匯票,付款人為買方。信用証方式下,以信用証開証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。若信用証未加說明,則以開証行為付款人。
收款人名稱。匯票的收款人應是銀行。信用証方式下,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;托收方式下,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,均作成指示式抬頭。托收中也可將出口方寫成收款人(已收匯票),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。


B.商業發票。
商業發票(Commercial Invoice)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价目清單,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。發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內容。
發票的主要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收貨、支付貨款和進出口商記賬、報關納稅的憑据。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(如付款信用証、即期付款交單),發票代替匯票作為付款的依据。
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,其內容應符合合同規定,在以信用証方式結算時,還應与信用証的規定嚴格相符。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据的中心,其他單据均參照發票內容繕制,因而制作不僅要求正确無誤,還應排列規范,整洁美觀。
制作內容及注意事項如下:
出口商名稱。發票頂端必須有出口商名稱、地址、電傳、傳真和電話號碼,其中出口商名稱
發票名稱。在出口商名稱下,應注明“發票”(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)字樣。
發票抬頭人。通常為國外進口商。在信用証方式時,除非另有規定,應為開証申請人。
發票號碼,合同號碼,信用証號碼及開票日期。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按順序編制。合同號碼和信用証號碼應与信用証所列的一致,如信用証無此要求,亦應列明。開票日期不應与運單日期相距太遠,但必須在信用証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。
裝運地和目的地。應与信用証所列一致,目的地應明确具体,若有重名,應寫明國別。
運輸標志(嗟頭)。凡來証有指定嗟頭的,按來証制作。如無規定,由托運人自行制定。以集裝箱方式裝運,可以集裝箱號和封印號碼取代。運輸單据和保險單上的嗟頭,應与發票一致。
貨物名稱、規格、包裝、數量和件數。關于貨物的描述應符合合同要求,還必須和信用証所用文字完全一致。如用列明重量,應列明總的毛重和淨重。
單价和總值。單价和總值必須准确計算,与數量之間不可有矛盾,應列明价格條件(貿易術語),總值不可超過信用証金額的超值發票,銀行可以接受,也有權拒收。
附加証明。大致有以下几种:(l)加注費用清單:運費、保險費和FOB价;(2)注明特定號碼,如進口許可証號、布魯塞爾稅則號;(3)注明原料來源地的証明文句。
出單人名稱。發票由出口商出具,在信用証方式下,必須是受益人。“‘UCP 500”規定,商業發票可以只標明出單人名稱而不加簽署。如需簽字,來証中應明确規定,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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